市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答:根據開封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的規定,具備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可以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:
(一)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、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(GSP)和營業執照,經藥品監督和工商管理部門年檢合格。
(二)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及有關規定,有健全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和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,能確保供藥安全、有效和服務質量;配備必要的計算機信息設備;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及舉報電話。
(三)零售藥店營業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(不含辦公、倉庫等)。周邊有一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群,原則上方圓300米內無其他醫保定點零售藥店。
(四)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、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。
(五)藥品擺放規范,有價格標識。藥品進、銷、存名稱、數量、金額相符。
(六)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。
(七)與本單位職工簽訂勞動合同,并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。
(八)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。